2008年1月7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手机短信能作为证据吗?
晓峰 青青

  王先生问:
    一年前,在外地的朋友张某提出向我借1万元,当时他通过手机短信息告诉我借钱的数额、用途、归还日期等,然后我汇了1万元给他。本来说好半年后还,但现在一年过去了,他不但不还,还否认了借钱的事。现在我手头有当时的汇款单和保留的短信,请问能凭此证明对方借钱的事实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中的规定,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、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,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、光学、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、发送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。短信符合电子签名、数据电文的形式。同时,短信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,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、收件人以及发送、接收的时间。如果法院经过审查,认定手机短信的内容具有真实性,可以作为证据使用,但数据电文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,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。从你的情况来看,如果法院认定手机短信的内容真实,并且汇款单上的时间、金额与短信内容相符,可以认定借钱事实成立。